民法典宣传(一)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民法典宣传 第一篇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性质的法律,法律条款规定影响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公民,我们需要熟悉民法典,才能在日常行为上遵法守法,需要知悉民法典,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整理了部分与公民生活比较密切的内容,供大家学习。
1.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条件,《民法典》删除了原《民法通则》及其实施意见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
《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以前法律规定仅适用于选择分别财产制(也就是AA制)的夫妻,但现实中更多的夫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分别财产制的前置条件,只要夫妻一方(不管男女)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就有权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4. 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原《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 关于保证期间,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6. 关于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原《合同法》没有强调需在占有期间内,现实中常出现倒签租赁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405条增加了一个条件,强调要在实际占有期间才能发生抵押不破租赁的对抗力。《民法典》第405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7. 关于遗失物招领,原《物权法》规定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民法典》第318条将时间延长至1年。
《民法典》第318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8. 原《物权法》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不再直接说无效,而是说在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这种改变凸显了对债权人的侧重保护。
《民法典》第401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428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9.以前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新增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平等的价值取向。
10.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仅是承诺不产生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
11.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改变了原《合同法》“生效”的表述。也就是跟自然人借款合同一样,明确了实践合同的性质。
12. 《民法典》第56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3.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14. 原《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第10条删除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的规定,因为在政策成为现行法律之前,是不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不能在法院裁判中作为判决依据。
15. 《民法典》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表述为“精神病人”,《民法典》改为“成年人”,一方面避免了歧视性用语,另一方面也涵盖了无精神疾病的老年人。
16. 《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
17. 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18. 在收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原《收养法》规定是10周岁。
19. 原《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20. 原《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只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要受到年龄限制。
21. 以前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出现,《民法典》第1010条将受害人范围扩大至男性,体现了对男女平等保护的性别平等理念。
22.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没有的。
23. 《民法典》用“合同编”取代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其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被列为准合同。
24. 紧急救助其实是无因管理的一种类型,但是按照无因管理的原则,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了鼓励人们互帮互助,《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要求,减轻了救助人的注意义务。
25.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可以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
26. 《民法典》第1019条禁止以深度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AI换脸技术就是一种深度伪造方式。
27. 《民法典》第9条中的绿色原则是新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都有绿色原则的身影。
28. 《民法典》第16条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注意这个“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比如男方因车祸死亡,其未婚妻所怀胎儿娩出后如是活体,就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29. 《民法典》第185条为英烈保护条款,但表述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这个“等”字为扩大解释提供了依据。
30. 房价高企,并非人人都通过买房来实现“住有所居”,《民法典》为保障人们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对的优先购买权、确立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31. 《民法典》在胁迫婚之外增加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2. 《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3.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成年子女只能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4. 《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
35. 《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一种准予判决离婚的情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6. 《民法典》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也就是说这个“无过错方”可以是男方。而且《民法典》在第1091条中规定何为过错时,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37. 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只有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公证遗嘱,为了更好地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142条将公证遗嘱拉下神坛,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